第一条 本院隶属于山东省书画学会,是专门为推动青少年美育工作而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机构。
第二条 本院的宗旨:普及书画教育,传承国学文化,培养后继人才。
第三条 本院自觉接受山东省书画学会的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本院住址:济南市历山北路黄台山庄109号。
第五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开展青少年儿童书画艺术教育、书画展览、艺术交流、信息咨询与服务;
(二)通过组织举办一年一度的公益性集训,促成青少年儿童拜书画名家为师,为其拜师学艺牵线搭桥;
(三)通过院报、院刊等平台传播各类比赛、学习信息,引导青少年儿童积极开展书画艺术学习,促进信息交流;
(四)通过开展各类书画竞赛,选拔培养对象,跟踪重点培养,向大中专院校推荐优秀学生;
(五)开展国内外艺术夏令营、艺术交流考察等活动,为我省青少年儿童素质教育发展提供示范和导向。
第六条 本院设艺术顾问、名誉院长、院长、副院长、艺术导师等,由山东省书画学会审核决定,签发聘书。任期每届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七条 本院设院务管理委员会、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。办公室作为本院常设机构处理日常事务。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和副院长组成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决定开展各类活动的计划;
(二)决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三)决定修改章程;
(四)决定聘请副院长,开设具体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等。
第八条 本院院务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九条 本院院长为本院负责人,由山东省书画学会任命。
第十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本院有关会议;
(二)代表本院签署有关文书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一条 本院会员体系由会员、签约小书画家、小院士3个递进层级组成,“小院士”是本院最高荣誉称号。
第十二条 承认本章程的青少年儿童书画爱好者,可自愿申请为本院会员。会员由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。
第十三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:
(一)由本院建立会员档案,颁发会员证书,获得会员学习资料;
(二)在山东省书画学会会刊《书画山东》、本院院刊《小名士与大画家》、本院年度优秀作品集、官方网站、新媒体平台等发表作品,展示个人形象;
(三)通过本院在线教育系统参加名家讲座,进行网络学习;
(四)优先参加山东省书画学会、齐鲁小名士书画院举办的国内外艺术夏令营、艺术交流考察及艺术高校的升学培训等公益性活动;
(五)优先参加本院组织的向名家拜师学艺活动;
(六)有机会参加由本院定期举办的优秀作品巡回展览。
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:
(一) 遵守本院章程及各项规定,接收本院管理,维护本院名誉;
(二) 按时缴纳会费;
(三) 积极参加本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。
第十五条 签约小书画家:
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,定期从会员中评选出签约小书画家。在会员权利的基础上,签约小书画家享受以下权利:
(一)可直接晋级参加定期举办的山东省百杰小书画家选拔赛决赛;
(二)年龄满18周岁后,由本院推荐直接成为山东省书画学会会员,并向其他省级以上艺术团体推荐;
(三)本院组织书画名家指导签约小书画家开展创作以参加各类省级、国家级权威书画展览和比赛;
(四)有机会参加由本院定期举办的优秀作品巡回展览;
(五)组织专家提供升学指导,向有关艺术院校择优推荐。
第十六条 小院士:
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,定期从签约小书画家中评选出小院士。小院士为本院最高荣誉称号。
第十七条 本院经费来源:
(一)社会资助;
(二)活动收入;
(三)会费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八条 本院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。
第十九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山东省书画学会的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一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,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。
第二十二条 本院修改章程,须在相关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山东省书画学会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三条 本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,并报山东省书画学会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四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解散:
(一)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;
(二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;
(三)宣告解散。
第二十五条 本院解散前,须在山东省书画学会指导下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对外开展活动。
第二十六条 本院经山东省书画学会审查同意、公告注销后即为终止。
第二十七条 本院解散后剩余财产,在山东省书画学会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书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院。
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书画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